为保证印章使用的合规性、严肃性和权威性,有效维护部门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印章的使用管理实行“专人管理,领导审批,登记备案”制度。
第二条 部门印章包括党务章、行政章。
第三条 印章由办公室专人负责保管。印章放置的地方要安全,用印后要随时上锁,节假日要采取防范措施。
第四条 对于涉及介绍信、证明信、职称评定、学术诚信等用印,审阅清楚、确保无误,经主管副主任或主任批准后,需到办公室填写《基础医学部行政用印登记表》方可用印。
第五条 对于涉及干部人事方面、职务提拔审核、外调证明、党员发展等用印事宜,必须请示主管副书记或书记同意后,需到办公室填写《基础医学部党总支用印登记表》方可用印。
第六条 不允许在空白纸上加盖印章。
第七条 用印登记表由专人严格保存管理,不得损毁或遗失。
第八条 印章限定在办公室使用,严禁随意带出机关和交给与工作无关的人员保管、使用。
第九条 用印要符合要求,印章与发文机关落款一致,盖出的印应位置恰当、图形清晰。
第十条 不得未经审批、登记,擅自使用印章。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基础医学部
2022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