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学校青年教师的培养工作,基础医学部实施青年教师导师制度。
第二条 各教研室根据导师的任职条件和需要培养的青年教师人数来推荐确定导师人选。具高级职称(副高级职称)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可担任导师。导师应由教研室讨论确定,并明确该导师指导的青年教师名单,在征得本人同意后,报基础医学部审核,由基础医学部批准后聘任。
第三条 导师的任期一至两年,对本科毕业的青年教师的指导期为二年,对硕士研究生毕业尚未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青年教师的指导期为一年,导师的任期视工作情况中止或延聘。
第四条 导师的指导对象为本学科具有专任教师资格尚未获得中级职称的青年教师。
第五条 每名导师可指导1~2名青年教师。
第二章 导师的工作职责
第六条 导师应具有广泛而深入的学科知识,了解本学科的前沿信息,具有创新意识与创新能力,并在培养青年教师的同时,加速自我进修,不断适应新的要求。
第七条 导师与青年教师应订立一对一的限期帮扶协议书,制订培养计划,做好年度培养小结和培养状况的自我评估,接受基础医学部评估组的评估检查。
第八条 导师应该随堂听课,对青年教师的备课、试讲到独立开课进行指导与评价,对青年教师的科研工作进行全面的设计与指导。导师应该为青年教师的成才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三章 青年教师的责任
第九条 具有本科学历的青年教师自进入学校之日起,二年之内教学方面:在导师指导下开设一门基础课程,或带一门实验课,并完成学校规定的科研工作要求。具有硕士学位的青年教师在一年之内,应能主讲一门专业课程,同时在省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学术论文一篇以上。
第四章 待遇
第十条 导师工作列入年终评先、评优的条件。
第十一条 如学校出台新的导师制度规定时,按学校文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基础医学部负责解释。